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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体育学院本科生创新学分奖励办法(修订)

2020年09月17日 13:2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鼓励个性化发展,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艺术修养和实践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和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我校学分制和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以沈阳体育学院学生名义,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参与科学研究、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取得具有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形式的优秀成果后,经学校相关部门审定批准给予奖励的学分。

    

第二章  创新学分的认定管理

第三条  创新学分除《沈阳体育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所包含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外,还可作为奖励学分替代公共选修课(人文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艺术类、运动技能类)学分。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和奖励学分可兼得。学生本科期间所获奖励学分累计不超过6学分。

第四条  学校负责的创新学分由教务处、学工部(团委)、招生就业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竞训处、基础部等部门根据分管范围认定。各二级学院负责的创新学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组织创新学分认定、审核、复议等工作。

 

第三章  创新学分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创新学分的认定范围共四类:即科技创新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体育竞赛类学分、其他类奖励学分。未列入的创新学分类别,由相关部门或二级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后,可参照本管理办法中相关奖项等级替代相应学分。

(一)科技创新、创新创业实践主要包括:学术论文、科研立项、科技发明、课外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

1.学术论文被国际重要检索收录,第一作者获6学分,第二作者获4学分,第三及其他作者获2学分;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获6学分,第二作者获4学分,第三及其他作者获2学分;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获3学分,第二作者获2学分,第三及其他作者获1学分。

2.参与学校教师科研立项并完成一定的研究工作,获得1学分;主持并完成学校大学生科研立项,主持人获4学分,第二、第三参与人获3学分,其他参与人获2学分。

3.获得省级金奖及以上奖励的“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学生获得6学分,“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级银奖获得4学分,铜奖2学分。获得其他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特等奖4分、一等奖2分、二等奖1分。获得其他省级创新创业大赛特等奖3分、一等奖2分、二等奖1分。

4.科技发明获取国家专利,第一完成人获6学分,第二完成人获3学分;第三及其他完成人获2学分。

5.国家级学科竞赛(如体育游戏、体育创编、体育器材创新展示等)获奖者获6学分;省级学科竞赛获奖者获3学分;校级学科竞赛获奖者获2学分;二级学院级别学科竞赛获奖者获1学分。

6.同类大学生科技创新、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只取最高分,不重复记学分。

(二)体育竞赛类主要包括参加各类体育竞赛获得优异成绩和相应裁判员称号给与的奖励学分。

1.凡参加全国竞赛获得前八名学生,奖励一至三名学生各6学分,四至六名学生各4学分,七至八名学生各2学分。

2.凡参加省级竞赛获得前六名学生,奖励一至三名学生各4学分,四至六名学生各2学分。

3.凡参加市级竞赛获得前三名学生,奖励各2学分。

4.凡获得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称号的学生,奖励6学分。

5.凡获得省级优秀裁判员称号的学生,奖励2学分。

6.凡获得市级裁判员称号的学生,奖励1学分。

(三)其他类奖励学分

1.体育专业(入学时参加体育考试)、舞蹈表演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日语六级,俄语、法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获4学分;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日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获2学分。其他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日语六级,俄语、法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获3学分;参加第二外语学习并通过等级者获2学分。

2.参加全国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者(获二级以上等级证书)获2学分。

3.参加第二学位学习并取得第二学位者获6学分;参加第二学位学习,单科结业并未取得学位者,每科可获得1各学分(累计不超过4学分)。

4.参加国家行业协会所开设的培训并获得专业技能证书者获得4学分。

第六条  创新学分的替代要求:科技创新奖励学分可以替代自然科学类公共选修课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奖励学分可以替代人文社会科学类、艺术类公共选修课学分;体育竞赛类奖励学分可以替代运动技能类公共选修课学分;其他类奖励学分中,除参加国家体育类行业协会所开设的培训并获得专业技能证书者可替代运动技能类公共选修课学分,其余奖励学分只可以替代人文社会科学类公共选修课学分。替代学分超过各类公共选修课最高修读4学分外,可替代其他类别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七条  同一个成果多次获奖,创新学分只取最高学分,不重复计分。

第八条  集体获奖项目,按照排名计算个人所得学分。个人所得学分=该项应得学分×排名权重。第一、第二、第三名排名权重分别为1.0、0.8、0.6,第四名及以后排名权重均为0.4。如果某项成果既获集体奖又获个人奖,可分别计算学分。

第九条  学生个人获得创新学分按四舍五入计算,取小数点后一位。

 

第四章  创新学分的申报、核准程序

第十条  创新学分每学年统计一次。每年6月份(毕业年级4月份)二级学院负责统计上一个学年的创新学分,学校开始受理学生创新学分的申报工作。具体工作步骤为:

1.二级学院部署创新学分申报工作,并组织学生填写《沈阳体育学院学生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学生将《沈阳体育学院学生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有关证书(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二级学院。

3.二级学院对申报材料进行统计和核对,并将审定结果在二级学院网站上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学生可在公示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议,二级学院应及时核实,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当事人。

4.公示期结束后,二级学院将《沈阳体育学院学生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分类报送至科研处、竞训处、教务处和团委等部门认证。经审核认证后,二级学院将所属学生年度《创新学分申请汇总表》报至教务处教务考试科备案。

5.教务考试科在教务系统中将学生创新奖励学分替代选修课学分。

 

第五章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可以结合本学院学生特点制定本办法的补充规定,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院队学生获得竞赛成绩将不享受此奖励学分,本科学生多次参加各级竞赛,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本科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比赛等活动,需到相应部门履行报名手续,经批准同意后,取得的成绩方可进行学生创新学分认定。

第十三条  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获得的相关学分,并按《沈阳体育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创新学分为学生成绩的组成部分,每学年学校将对创新学分认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并纳入二级学院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五条  在创新学分认定工作中有争议时,由教务处会同各有关部门进行最终认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沈阳体育学院创新学分奖励办法(试行)》(沈体院发〔2010〕21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沈阳体育学院学生创新学分申请表

      2.创新学分申请汇总表

 

 

 

 

沈阳体育学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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