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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体育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09-17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是学校人才培养和本科教学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具体指导者和良师益友。

第三条 二级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行确定本科生导师的配备方式:导师分散指导方式或班导师方式。

第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科生导师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条件与要求

第五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第六条 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较高的思想觉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师表、乐于奉献。

第七条 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熟悉学生特点,因材施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掌握学校有关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相关专业培养目标,熟悉相关专业培养方案。

第八条 凡具有初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教师职务2年及以上的在岗在编教师均可担任导师。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关心学生成长,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条 指导学生学习《学生手册》,了解学生管理、学籍、考试、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管理等相关制度;了解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熟悉学生实际情况,了解学生专业认知与个性差异,帮助学生做好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

第十一条 采用导师分散指导方式的导师,在学期初要与学生见面,做到周周有联系,月月要见面指导学生可以在业余时间运用座谈会、个别谈话等个别与集中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采用班导师方式的导师,在学期初要进行1次集体见面指导,每月召开1次集体见面会,深入班级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开展学风调研,倡导良好学风。

第十三条 每学期至少进入课堂听课4次,了解学生学习状态和学习困难,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完成课程学习任务。

第十四条 经常与二级学院(部)、相关部门沟通,及时了解学生上课和教师授课情况,帮助提高教学质量。经常与年级辅导员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共同培养,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帮助学业困难学生学习,降低不及格和学业预警人数,营造良好班风。

第十六条 引导学生就业,参加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创新创业教育实践,鼓励学生积极申请创新创业项目。

第十七条 每学期进行工作总结,为下学期工作做准备。

 

第四章  聘任

第十八条 导师制具体工作细则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和本学院的特点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统筹安排,认真做好导师的选聘、协调和实施工作,若本院教师不足,可择优聘请基础部或思政部等其他教学单位教师担任导师。

第二十条 导师分散指导方式的导师,在每个年级至少指导学生2名,上限7名。导师筛选采取师生双向选择与二级学院统筹安排相结合的方式,先由导师和学生互选,在此基础上,二级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学生导师。

第二十一条 采用班导师方式的导师,二级学院需为每个本科生行政班配备班导师1名,本科生班导师的任期为4年,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任期内一般不得更换。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展新生导师选聘工作,择优选择政治素质高、专业素养好、责任心强的教师加入导师队伍。聘任时需下发聘任文件,并将聘任文件、导师配备情况一览表的盖章纸质版(一式二份)和电子版报至质量监控科备案。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负责对所聘任的导师进行培训,应将培训与教师培养结合起来。

第二十四条 培训工作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第二十五条 培训内容包括本科生导师职责、工作要求,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及相关内容,学生应了解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应定期组织召开导师工作会议,研讨指导工作、沟通情况、解决问题。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导师必须与学生保持一定频度的接触,每次指导均需填写本科生导师记录本。

第二十八条 聘任导师的学院具体负责导师考核工作。考核按年度进行,根据职责履行情况、学生对导师工作的评价情况及学院制订的导师考核的细则进行评定。评定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不称职票数超过20%的导师,应解除其聘任并在2年内不得从事导师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发放导师工作酬金的重要依据,报送至教务处质量监控科备案。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应不定期对导师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导师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未履职责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除导师资格。

 

第七章  待遇

第三十条 学校为完成导师工作职责和任务的教师,每学年每位导师每指导1名学生发放150元导师津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教师或取消导师资格的教师,扣发当年导师津贴。

 

第八章  评优

第三十一条 评选周期与范围

1.评选周期:每学年组织一次导师评优工作。

2.评选范围:任职满1年,且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导师方能参与评选。

第三十二条 评选程序及办法

1.教研室推荐

教研室根据导师实际工作情况,向所在学院推荐优秀导师候选人。候选人填写优秀本科生导师推荐表。

2.二级学院推荐

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小组,根据教研室推荐情况以及学院导师制实施办法及工作细则,按本学院导师数量的10%择优推荐。确定推荐人选后,形成推荐文件,连同优秀本科生导师推荐表报送教务处质量监控科。

3.学校审定

优秀本科生导师人选报学校教学指导员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选,提高评选工作的透明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级本科生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沈阳体育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沈体院发〔2018〕144号)文件同时废止。

 

 

 

 

沈阳体育学院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