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沈阳体育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沈体院发〔2017〕207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因学籍异动(转学、转专业、降级、复学)、专业停招(停办)、培养方案调整、校际交换交流、修读兄弟院校课程、联合培养等原因,实际修读课程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不同,可以申请课程替代或者学分认定,获得学分。
第三条 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要在保证学生专业知识体系完整性的前提下,尽量以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分替代培养方案规定需要学习的课程学分,保证专业知识、能力、素质体系的相对完整性,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原则
第四条 如学生修读的课程名称、教学内容、学分、课程标准(大纲)与培养方案要求相同、相近或者高于的,可申请相关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认定。
第五条 如学生修读的课程名称、教学内容、课程标准(大纲)与培养方案要求相关的,可申请课程替代。
第六条 必修课程可替代选修课程,选修课程不能替代必修课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不能被其他课程替代。
第七条 因专业培养方案变更而不再开设的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学生可由专业指定修读相近课程而获得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 对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其在原专业所修必修课程学分可替换现专业相近课程学分。
第三章 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的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前修读的课程和学分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名称和学分相同的课程无需认定,直接记载原成绩;名称不同但内容相近或者要求更高的课程,可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记载原成绩;其他课程可替代公共选修课相应类别课程,按原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转学前修读的课程和学分,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相同或相近的,可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记载原成绩;其他课程替代公共选修课相应类别课程,按原始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校际交换交流、修读兄弟院校课程和学分,与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直接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的同类课程。在我校专业培养方案中未列出,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认定确为应学习的专业相应课程,根据课程内容可替代该专业选修课;其他课程可认定为公共选修课相应类别的学分。以上情况均按原始成绩记载,只参加课程学习而无考核成绩的课程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创新学分奖励替代、联合培养学分替代(国际教育学院制定的相关文件)等参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的程序与管理
第十三条 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学生申请,核实申请材料,审核结果上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在转专业前修读的课程和学分由接收学院给予认定,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 其他学校转入我校的学生,在转入报到后两周内,填写《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申请表》,连同原学校成绩单复印件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审核、认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校际交换交流、修读兄弟院校课程的学生在回校后或取得成绩两周内,填写《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申请表》,连同成绩单复印件、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等资料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经开课部门和所在二级学院审核、认定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沈阳体育学院
2020年9月8日